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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公司章程

添加时间:2017-10-30 20:48:41   浏览次数: 次    【 】   打印   关闭窗口

                                                                                          

保定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公司,是2013227日河北省人民政府批准在原保定师范专科公司涿州分校基础上改建而成的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专科公司。

保定师范专科公司涿州分校是2002年由原河北定兴幼儿师范公司和原河北涿州艺术师范公司合并升格而成。

河北定兴幼儿师范公司的前身是定兴师范公司,始建于1923(民国12)8月,当时名为定兴教师讲习所;1930年改为定兴县乡村师范;1939年改为定兴县简易师范;19502月改为定兴县初级师范;1962年停办;1979年经河北省人民政府批准在定兴县城东恢复重建定兴师范公司; 1984年改为河北定兴幼儿师范公司。

河北涿州艺术师范公司的前身是涿州师范公司,始建于1930(民国19),时为涿县县立乡村师范;194812月改为察哈尔省立涿县师范公司;1949年初改为涿县师范公司;1986年改为涿州师范公司;199711月改为河北涿州艺术师范公司。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明确公司的法律地位,保障举办者、公司、教职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保障公司依法自主办学,规范公司的办学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公司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章程是公司依法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职能的根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由保定市人民政府举办,为公司提供办学经费,保障公司办学的基本条件。保定市人民政府对公司进行宏观指导、依法监督,支持公司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自主办学,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公司是以公益性为目的的高等教育事业单位,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为主要职能,面向社会自主办学,依法接受保定市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对公司的领导、管理、监督与考核,履行办学职责。

第五条 公司名称:保定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公司,简称:NBA买球正规官方网站。英文译名:  Baoding Preschool Teachers College公司网址为:www.BDYSGZ.com

公司地址:河北省涿州市光明路303

第六条 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坚持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办人民满意的幼儿师范教育。

第七条 公司以培养能适应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需要、具有较扎实的科学文化知识和学前教育专业理论基础、过硬的专业技能及一定教育教学研究能力的专科层次幼儿教师为主要培养目标。同时适量培养服务于儿童相关行业的实用型专业人才。

第八条 公司发展定位  按照“学前教育为主体,艺术教育为特色,儿童发展相关领域为支撑”的原则谋划专业布局和加强专业建设。使公司发展成为“以幼儿师范教育为主,兼顾与原有优势专业相关的非师范类教育;以高中后三年大专教育为主,兼顾初中后五年制大专教育;以幼儿教师职前培养为主,兼顾幼儿教师职后培训;以全日制教育为主,兼顾非全日制教育”的高等专科公司。打造河北省幼儿教师培养中心、在职幼儿教师继续教育中心、学前教育信息交流中心、学前教育科学研究中心,极大强化服务社会的功能。经过不懈努力,把公司建设成可持续发展的特色鲜明的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公司。

 

第二章  办学活动

第一节  人才培养

第九条 公司把人才培养作为办学的根本任务,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

(一)开展全日制专科生教育,包括高中起点三年制大专,初中起点五年制大专。全日制在校生保持适度规模。公司根据政策规定、社会需求和办学条件,依法调整办学层次、办学结构和办学规模。

(二)根据社会需求,适当开展各种层次的非全日制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

(三)适时、适当开展中外合作教育。

第十条 公司学科专业设置遵循“学前教育为主体,艺术教育为特色,儿童发展相关领域为支撑”的原则,综合我省及京津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公司的培养目标、战略规划和发展定位,遵循高等教育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设置、调整学科专业,优化学科专业结构。

学科和专业设置及调整需经系(部)学术分委会评议,公司学术委员会审议,校长办公会批准,报省市教育主管部门备案或审批。

第十一条 公司依据国家招生政策,根据社会需求和办学条件,编制和调整招生计划。按照不同培养层次、培养类型和学科专业的要求,确定和调整选拔学生的标准和条件。

公司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和择优选拔的原则开展招生活动,依法自主选拔人才,接受教育行政机关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二条 公司依据国家发展和社会需要确定人才培养目标,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开展教育教学活动,进行教育教学资源建设,优化教育教学资源配置,建立和实施教育教学管理制度和质量评估监督保障体系,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第十三条 公司开展师资队伍建设,以中青年教师培养和教学团队建设为重点,培育教学与科研相结合的高水平教学团队和教学名师。

第十四条 公司建立教师评价标准和评价体系,把教育教学质量作为教师评价的首要依据。建立健全教师激励机制,调动教师从事教育教学活动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第十五条 公司开展教学实验室与校内外实践基地建设,将教学与科研、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

第十六条 公司鼓励教育教学改革与实践,开展协同合作,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完善教学形式,优化课程体系,更新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和评价方式。

第十七条 公司为社会提供多种形式的教育培养、培训。

第十八条 公司依法颁发学业证书。

(一)依法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实行学分制。

(二)根据国家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学业证书颁发条件,对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颁发毕业证书,对不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根据完成学业情况发给肄业证书或结业证书。

第十九条 公司开展的各项教育活动均为非义务教育,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规定,经相关部门批准向各类学生、学员收取学费。

第二节  科学研究

第二十条 科学研究是公司办学活动的重要内容。公司营造自由宽松的学术环境和科学研究氛围,提倡学术自由。倡导严谨求实的学术风气,杜绝学术不端行为。

第二十一条 公司重点开展学前教育及学前教师教育研究,整合校内外科研力量,扶植和培养科研骨干,努力形成一支专职与兼职相结合的研究团队,系统开展学术研究和协同公关重大课题,培养一批影响的学术带头人,在全省乃至全国学前教育及学前教师教育研究方面占有重要地位。

第二十二条 加强其它各专业创新团队建设与科研领军人才和科研后备队伍的培养,提升持续创新能力。

第二十三条 公司支持教师申请并承担国家级、省部级、市级和校级等各类科研课题,为课题研究工作提供各种条件及适量的资金。

第二十四条 加强校内外、国内外交流与合作。

第二十五条 建立科学的科研评价体系和教科研成果奖励机制,激发广大教师和科研人员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提升科研质量和效益。

第三节  社会服务

第二十六条 充分发挥公司服务社会的功能,坚持用先进思想和文化,为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服务。

第二十七条 坚持“立足保定、服务河北、对接京津、面向全国”的宗旨,以建设四个中心(幼儿教师培养中心、幼儿教师继续教育中心、幼儿教育信息交流中心、幼儿教育科学研究中心)为基础,加强与区域内幼儿园的联系与协作,为学前教育的发展提供优质服务。

第二十八条 发挥学科专业特色和人才培养优势,为地方和企事业单位提供职业教育与继续教育,服务地方和企事业单位的发展。

第四节  文化传承创新

第二十九条 公司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发展道路,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借鉴吸收人类优秀文明成果,推动文化传承创新,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化。

第三十条 公司开展体现社会主义特点、时代特征和公司特色的大学文化建设,坚持以大学文化引领人才培养、学术发展、社会服务及文化传承创新。

第三十一条 公司充分发挥文化育人功能,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引领,实现大学文化建设与人才培养有机结合,促进师生的全面发展。

第三十二条 公司鼓励师生从事儿童文学、儿童动漫、儿童美术、儿童音乐等儿童文化艺术的创作、创编及相关产品的研发活动。

 

第三章  治理结构

第一节  公司领导体制

第三十三条 公司依法实行中国共产党保定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公司委员会(以下简称“公司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第三十四条 公司党委是公司的领导核心,支持校长依法开展工作,保证公司教学、科学研究、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公司党委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

公司党委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党委书记、副书记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产生。

党委书记主持公司党委的全面工作,党委副书记协助党委书记工作。

公司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级组织的决议,坚持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进公司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审议确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公司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三)讨论决定公司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负责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四)负责公司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工作和制度建设,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公司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五)领导公司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领导公司的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七)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公司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民主党派依照其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

第三十五条 中国共产党保定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公司纪律检查委员会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纪委书记由纪律检查委员会选举产生。公司党委在党风廉政建设中负有主体责任,纪委负有监督责任。

公司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公司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公司党委和上级纪委领导下开展工作。协助公司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及公司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开展党纪和廉政教育,组织协调公司反腐倡廉工作,检查处理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维护党章规定的党员权利,保障和促进公司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三十六条 公司设校长1人,校长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校长由符合法定任职条件的公民担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产生,由省委组织部任命。

公司设副校长3人,协助校长行使职权。

副校长按规定程序产生,协助校长分管公司的有关工作。

第三十七条 校长全面负责公司的教学、科学研究和行政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拟订发展规划,制定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开展学科专业建设、教学活动、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人才队伍建设、思想品德教育和国际交流与合作。

(三)拟订校内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提名、推荐副校长人选及校内组织机构负责人人选。

(四)聘任与解聘教职工,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规定对教职工和学生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五)拟订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公司资产,筹措办学经费,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六)主持校长办公会议,决策、协调、处理公司行政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和职责。

校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指定的副校长代行校长职责。

第二节  公司决策机制

第三十八条 公司通过公司党委会会议、校长办公会会议的形式对相关事项进行决策。

第三十九条 公司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等重大问题,由公司党、政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第四十条 公司党委是公司的最高决策机构,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进行决策。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方式,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公司党委会会议一般每两个教学周举行一次,遇有特殊情况可临时组织召开。

第四十一条 校长办公会会议是公司行政领导贯彻公司党委会精神,对重要行政事项研究和决策的工作会议,由校长或校长授权的副校长召集并主持。

校长办公会会议成员由校长、副校长、校长办公室主任等组成,其他人员根据需要列席会议。

校长办公会会议一般每两个教学周举行一次,遇有特殊情况可由校长或校长授权的副校长临时组织召开。

第三节  组织结构

第四十二条 公司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由党委会决定。公司内部组织机构由党、政职能部门、教学与科研单位、直属单位和附属单位四类组成。

第四十三条 公司其他内部组织机构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

(一)根据公司党的工作和行政管理工作需要设置党、政职能部门,承担校内党、政工作的计划、组织、指挥、协调、服务和对外联络等职责。

(二)根据学科专业发展和科学研究需要设置教学和科研单位,包括系(部)和具有独立建制的科研单位,是公司组织实施办学活动的基本单位。

(三)根据办学活动需要设置直属单位,为教学科研提供公共服务保障。

(四)根据生活服务需要设置附属单位,为师生员工提供后勤保障服务。

第四节  管理体制与机制

第四十四条 公司实行校、系(部)两级管理体制。

第四十五条 党、政职能部门实行部门领导负责制。

第四十六条 系(部)实行行政管理负责制。设主任1人,负责本部门全面工作,副主任1-2人,协助主任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开展专业建设和师资队伍建设。

(二)组织制定本部门的教学计划并实施。

(三)组织开展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活动。

(四)负责本部门教职工的聘用、管理和考核工作。

(五)负责本部门学生的培养工作。

(六)负责本部门财务与资产管理。

(七)行使公司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七条 系(部)设党支部书记1人,负责本部门党务及学生管理等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公司各项决定,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二)负责本部门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和制度建设。

(三)领导本部门的思想政治工作。

(四)做好本部门党员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工作。

(五)负责本部门学生管理和德育工作。

(六)领导本部门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七)负责本部门的安全稳定工作。

第四十八条 系(部)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对系(部)的教学、科研、人事、财务等方面的重大决策和重要事项安排进行集体讨论,表决决定或协商确定。党政联席会是系(部)最高决策机构。

第四十九条 直属单位和附属单位实行行政负责人负责制,党组织负责人负责本单位的党务工作并参与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决策。

第五节   学术组织

第五十条 公司设立学术委员会。公司学术委员会委员由治学严谨、学风正派、学术水平高、学术思想活跃并具有较大学术影响的优秀专家学者担任。公司学术委员会委员由系(部)学术分委会推选产生,公司学术委员会主任由学术委员会委员推选产生。

公司学术委员会是公司最高学术权力机构,主要职责是:

(一)对公司学术发展规划、科学研究和学科建设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建议和意见。

(二)审议科研计划方案,审议推荐科研项目,审查评定科研成果。

(三)讨论并提出校内科研机构设置建议。

(四)制定学术规范,维护学术道德,处理学术纠纷等事项。

(五)完成校长委托的其他学术事项。

(六)其他需要学术委员会决策的重大事项。

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每学期召开一次全体委员会议,遇有特殊情况可由学术委员会主任临时组织召开。学术委员会会议由委员会主任主持,实际到会人数达到应到会人数的2/3以上方可召开,采取表决制作出决定,赞成人数超过实际到会人数的2/3方为通过。

第五十一条 公司设立教学委员会。教学委员会成员由相关校领导、教学科研单位分管教学的负责人、与教学相关的职能部门负责人以及教授代表组成。

教学委员会是研究、指导、接受咨询、审议和决策公司教学工作的组织,主要职责有:

(一)审议公司人才培养规划和人才培养方案并指导实施。

(二)审议公司重要教学改革、教学基本建设项目和教学管理改革方案,并指导实施。

(三)审议专业建设计划并指导实施。

(四)审定课程建设标准并指导课程建设。

(五)指导专业评估和教学评估。

(六)审议各类教学奖评定标准和办法,评审教学奖。

(七)审定教材出版规划,推荐出版教材,评审优秀教材。

(八)审议公司关于教师岗位任职和教师岗位职称申报的教学工作规定。

(九)审议与教学有关的经费预算及教学经费使用的方案。

(十)其他需要教学委员会决策的重大事项。

第五十二条 公司设立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议推荐委员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议推荐委员会成员由相关校领导、教授代表、各教学科研单位主任、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等组成。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议推荐委员会是专业技术职务评议推荐的学术组织,根据评审条件和评审规则,负责评议推荐各级专业技术职称。

第六节   民主管理

第五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行使权利,参与公司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公司依据教育部颁布的《公司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制定公司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则,保障教职工参与公司民主管理和监督的权利。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职责有:

(一)听取公司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公司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公司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公司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公司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公司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公司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公司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公司与公司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应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公司工会委员会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常设领导机构,由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

教职工代表大会由工会主席主持,实际到会人数达到应到会人数的2/3以上方可召开,采取表决制作出决定,赞成人数超过实际到会人数的1/2方为通过。

第五十四条 校工会是公司党委和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的教职工自愿参加的群众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开展工作,履行工会职责,参与公司管理与监督。

第五十五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公司联系学生的桥梁纽带,是学生参与公司民主管理的重要组织形式。在公司党组织的领导下和团组织的指导帮助下,依据《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等相关章程开展工作。学生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学生代表大会章程及修改草案。

(二)审议上一届学生代表大会委员会工作报告。

(三)讨论公司与学生权利有关的重大改革方案和重要规章制度。

(四)收集和反映学生代表对公司工作提出的建议和意见。

(五)参与讨论和决定应当由学生代表大会决议的其他重大事项。

学生代表大会委员会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学生代表大会委员会执行学生代表大会决议,选举学生会、学生社团联合会等学生组织的领导机构。

第五十六条 学校共青团、学生会等校内其他群众组织在公司党委领导下,依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公司管理与监督。

 

第四章  教职工

第一节  权利与义务

第五十七条 公司教职工教师、教辅等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勤技能人员组成。

教师是公司办学活动的主体,应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树立崇高的职业理想、坚定的职业信念和高尚的道德情操,恪守学术道德规范。

第五十八条 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从事教育教学活动,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公司管理和保障服务,按工作职责和需要使用公司的公共资源。

(二)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聘用合同约定,享受薪酬、医疗、休假、保险等待遇。

(三)公平获得自身发展的机会和条件。

(四)在德、能、勤、绩、廉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五)知悉公司改革、建设和发展以及关系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对公司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依据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合理流动。

(七)就处理或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八)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规定与聘用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九条  教职工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履行岗位职责,恪尽职守,勤勉工作。

(二)遵守公司规章制度和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三)尊重和爱护学生,立德树人,为人师表,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四)珍惜和维护公司名誉,维护公司利益。

(五)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规定与聘用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十条 教职工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退职)条件的,应当退休(退职),退休(退职)后享受相应待遇;公司对离退休人员按照国家和公司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和服务。

第二节  人事管理

第六十一条 公司实行岗位聘用与岗位管理制度,依法自主聘任各类人员。健全公开招聘制度、竞聘上岗制度和考核奖惩制度。

第六十二条 按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岗位,分为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依据岗位职责及任职条件择优聘用。

第六十三条 公司实施人才引进计划,引进在省内外具有影响的专家学者,造就学科领军人物和教学名师,培育优秀青年学者,建设专业技术支撑队伍。

公司自主聘任兼职教师。

第六十四条 公司实行在职培训制度。对教职工进行有计划地培养与培训,提升教职工综合素质和业务能力;

第六十五条 公司对教职工实行考核制度。对教职工实行定期考核、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建立健全以聘用合同和岗位职责为依据、以工作实绩为重点内容的考核办法,将考核结果作为调整人员岗位、奖惩、收入分配以及解除、续订聘用合同的基本依据。

第六十六条 公司实施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稳步提高教职工收入。

第六十七条 公司实行奖惩制度。对在办学活动中做出突出成绩与贡献的教职工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和聘用合同规定的教职工,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三节  权益保障

第六十八条 公司依法建立以校工会为主体的教职工权利救济机构及相应的权利保护机制,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六十九条 公司依法保障教职工行使申诉权。教职工对公司的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提起申诉。公司按照申诉受理、事实调查、审议决定的程序处理教职工申诉。

 

第五章   

第一节  权利与义务

第七十条 学生是指被公司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公司学籍的受教育者。学生是公司教育教学活动的主体。

第七十一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公司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公司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自主开展学习、研究、发表作品或成果、参加各类学术活动。

(三)参加素质拓展、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社团及文化体育等活动。

(四)按国家及公司规定的标准和程序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五)在思想品德、综合素质、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公司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六)知悉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对公司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对公司给予的处理或处分有异议,向公司或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和复议;对公司或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复议或依法提起诉讼。

(八)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十二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尊敬师长,努力学习。

(二)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三)遵守公司管理制度和学生行为规范。

(四)珍惜和维护公司名誉,维护公司利益。

(五)参加公司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完成学业。

(六)按规定交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偿还贷学金的义务。

(七)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十三条 学员是指依照协议在公司接受非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

公司与学员签订教育服务协议,学员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公司规定和教育服务协议的约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公司对接受非学历教育的学员发给相应的结业证书或学习证明。

第二节  管理与服务

第七十四条 公司坚持开展全员育人、全过程育人、全方位育人,引导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第七十五条 公司对学生实行学年综合考评,考评结果作为对学生评先评优和进行奖励的依据。

第七十六条 公司建立健全学生奖惩制度。

公司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公司赢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

公司设立奖学金对品学兼优的学生予以奖励。

公司对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规章制度的学生,进行批评教育或依法依规给予相应的处理、处分。

第七十七条 公司关心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通过贷、助、补、减、免等方式予以资助。

第七十八条 公司关怀学生成长,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和咨询以及就业、创业指导等服务。

第七十九条 公司对学生课外活动进行指导和管理,提倡和支持学生开展学术、科技、文化、艺术、体育等活动,鼓励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和其他公益活动。

第三节  权益保障

第八十条 公司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建立健全学生权利保护制度与机制,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八十一条 公司依法保障学生行使申诉权、复议权。学生对公司的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提起申诉。公司按照申诉(复议)受理、事实调查、审议决定的申诉(复议)程序处理学生申诉(复议)。

 

第六章  投入与保障

第一节   经费来源

第八十二条 公司办学经费的主要来源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和其他收入。公司建立以政府投入为主、受教育者合理分担培养成本、接受社会捐赠的经费筹措机制。

第八十三条 公司经政府物价部门核准,依法收取学费和其他费用。

第八十四条 公司接受社会捐赠,用于公司的办学活动。

第二节  财务管理

第八十五条 公司实行统一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实行财务预决算制度、经费使用管理制度、经费使用依法公开与绩效考评制度、经济责任审计与监察制度等管理制度,强化财务运行管理,保证资金运行安全。

第八十六条 公司开展节约型公司建设,开源节流,优化经费支出结构,加大对教学和教育科学研究的投入。

第八十七条 公司建立健全自我约束与外部监督有机结合的财务监管体系,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节   资产管理

第八十八条 公司所占有、使用的由国家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无偿调拨给公司的资产、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等,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为公司国有资产。

公司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知识产权和对外投资等。公司对拥有的资产,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益,实现资产保值增值。

第八十九条 公司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资产管理体制,健全资产采购、配置、使用、管理和处置等制度,建立资产使用成本分担机制和资产使用绩效评价机制,合理配置资源,提高使用效益。

第四节  保障体系

第九十条 公司建立具有自身特色的后勤保障体系,提升后勤保障能力和服务水平,为教学服务,为科研服务,为教职工和学生服务。

第九十一条 公司建立保障教育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的公共服务体系,开展教学科研基础设施建设、信息系统和教育技术现代化建设、图书情报和档案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满足办学活动的需求。

第九十二条 公司建立和完善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理突发事件,维护校园和谐稳定。

 

第七章  外部关系

第一节  社会支持与监督

第九十三条 公司积极开展与上级政府部门、地方政府、社会团体、行业组织、科研院所、企业单位以及国际组织和机构等的合作,为社会发展提供服务,争取广泛的社会支持。

第九十四条 公司根据需要,发起、组织、参加或退出国际和国内有关教育或科研的联盟和合作组织,广泛开展协同合作与交流,促进公司发展。

第九十五条 公司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开展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公司信息。

第九十六条 公司依法接受政府、社会、教职工和学生的监督。

第二节   校友会

第九十七条 校友会是公司和校友发起设立、经民政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组织。

第九十八条 友是指曾在公司学习、工作或曾被公司聘为客座教授、兼职教授的社会人士。

第九十九条 公司发挥校友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联系和服务校友,关心校友发展,为校友的工作和学习提供帮助。

公司鼓励校友关心公司发展、支持和参与公司建设。

公司支持校友成立具有地域、行业、届别等特点的校友联谊组织,在公司校友会的指导和支持下开展活动。

第一百条 校友会依据国家规定及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八章  校旗、校标、校徽、校庆日

第一百零一条  公司校旗旗面为红色,校名字体为黄色,校名位于校旗中间区域。

第一百零二条 公司校标为圆形,由公司名称和图案组成

 

        图片1

第一百零三条 公司校徽为题有校名的长方形证章。

第一百零四条  公司校庆日为227日。

第九章   

第一百零五条 公司的分立、合并与终止,由举办者保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并由河北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一百零六条 章程草案经公司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由公司党委讨论审定。章程草案经讨论审定后形成章程核准稿和说明,由校长签发,报河北省教育厅核准。经河北省教育厅核准后,公司予以发布。

第一百零七条 章程如需修订,由公司教职工代表大会五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公司党委同意后修订。公司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校长办公会议提议,经公司党委同意后修订。

章程修订案的审核程序依据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执行。

第一百零八条 公司党委监督本章程的执行,受理对违反本章程的行为、活动的举报和投诉。

公司根据本章程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保障本章程实施。

第一百零九条 本章程由公司党委负责解释。

第一百一十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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