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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公司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办法

添加时间:2018-12-14 11:13:56   浏览次数: 次    【 】   打印   关闭窗口

 保定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公司 

校字[201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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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公司

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河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公司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细则》(冀教财〔201711),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我校全日制普通专科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的名额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确定。公司依据学生数量将名额分配到各系,并综合平衡。

第四条 公司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的组织领导。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评审工作。

各系成立由党总支书记任组长,主任、副主任、辅导员、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的系评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系推荐工作。各班成立由辅导员任组长,班团干部、学生代表组成的班评审工作小组,负责班级推荐工作。评审组织成员实行回避制度。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六条 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模范遵守国家法律和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热爱劳动,爱护公物,尊敬师长,团结同学,道德品质优良;

4.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勤奋学习,刻苦钻研,有较强的掌握和运用知识的能力,有创新精神,有较强的科研和社会实践能力,成绩优秀,学业成绩评定一考试科目为主,学年度考试成绩在同专业中排名前15%名;

5.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

6.有良好的卫生习惯和健康的心理素质;

7.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无高消费,追求奢侈的行为。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评国家励志奖学金:

1.休学者;

2.未进行学籍注册者;

3.补考后有不及格科目者;

4.受到公司警告及以上处分者;

5.拒绝参加公司和所在系、部安排的勤工助学活动者;

第七条 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为我校专科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具备申请资格。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八条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九条  申报程序

1.个人申请:根据国家奖学金的申报条件,由学生本人向所在系提出书面申请,并如实填写《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2.班级推荐:学生在班内作个人陈述,班级工作小组依据学生家庭状况、实际表现及综合素质测评名次,向系提出推荐人选。

3.各系总评:系评审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获奖人选,人选名单在系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接受全系师生监督,如无异议形成系推荐名单,签署具体评定意见后,上报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条 审定程序。

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针对各系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后,提交公司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审议。

领导小组审议后,将评定结果向全校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接受全校师生监督,如无异议形成建议名单,报公司领导集体研究审定后,上报教育主管部门。

第四章 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 公司将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二条 各系、各部门要严格执行本办法,禁止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暗箱操作等违规现象,发现上述情况将追究相关责任人及该部门领导责任。

第十三条 国家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保定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公司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校字[201513号同时废止。

 

 

                           保定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公司

      二0一八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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